举报人:赵银才,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龙潭村526号
委托代理人:王斌,上海阔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举报人1: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红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红阳村7组9093-30号,法定代表人:夏金凤,主任
被举报人2: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新建新村5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法(原)、李友春(现),主任
举报事由: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就33亩鱼塘相关的土地经营纠纷案件中,相关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关键事实、审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被举报人存在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擅自处置土地、出具违法通知等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恳请相关部门介入核查,纠正错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核心事实概述
2000年,案外人曾晓龙与被举报人2前身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租红阳村集体所有的33亩鱼塘,租期10年。2002年,曾晓龙将该鱼塘经营权转让给举报人,举报人支付15万元转让费后,持续经营至2023年,长达21年。2010年原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举报人一直按840元/亩/年的标准向被举报人2支付费用,被举报人2收款后转付被举报人1,双方形成稳定的经营协作关系。期间,被举报人曾三次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因合同条款仅约定1年租期、到期无任何补偿且需无条件搬离,严重损害举报人长期经营权益,举报人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同意签订。2021年12月,两被举报人签订土地交接书,将鱼塘经营管理权移交被举报人1,但未通知举报人。举报人直至2022年底协商续租时才知晓该变更,此前仍正常支付费用,被举报人2未告知实情仍正常收款转付。2023年4月,被举报人1以村民决议为依据,向举报人发出限期搬离通知,要求短期内腾空清场,剥夺了举报人优先经营权利及合理准备时间。

二、主要争议及问题说明
(一)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偏差,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案涉经营为水产养殖,属于农副业生产,具有周期长、投入回收慢的特点,与普通短期租赁性质不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核心特征,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但相关司法裁判机械适用《民法典》不定期租赁条款,认定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允许被举报人随时终止经营协作,违背了保障农业经营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立法精神,导致举报人合法经营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司法审理程序存在不规范情形。一审传票载明的审判员与实际审理审判员不一致,且未就该变更向举报人作出任何说明;实际审理的审判员曾审理过双方另一起相关案件,在庭审程序终结后,未经举报人同意即准予被举报人1撤诉,且未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举报人以该审判员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为由申请回避,相关申请被驳回且未说明合理理由,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被举报人存在多项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是被举报人2擅自将鱼塘经营管理权移交被举报人1,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该处置行为对举报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二是被举报人1未保障举报人作为长期经营者的优先经营权利,直接要求举报人搬离,构成违约;三是被举报人1发出限期搬离通知所依据的村民决议,未提交村民大会出席人员名单、表决记录等关键材料,无法证明决议程序合法,基于该决议的通知应属无效;四是举报人经营期间,除初始15万元转让费外,还累计投入开塘、维护、设备添置等费用419385元,共计569385元,相关投入有维修单、送货单、收款收据等证据佐证,但相关司法裁判以“投入成本已充分摊销”为由驳回举报人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视举报人实际损失及预期经营权益。

三、举报请求
1. 恳请核查相关司法裁判案件,纠正其中存在的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规范、遗漏关键事实等问题;
2. 依法确认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判令被举报人继续保障举报人的合法经营权利;
3. 判令被举报人赔偿举报人经济损失569385元;
4. 确认被举报人1发出的《限期搬离并腾空及清场通知书》无效;
5. 相关案件及本次举报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举报人承担。

举报人自2002年起合法经营案涉鱼塘,持续履行缴费义务21年,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举报人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侵害举报人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相关司法裁判未予纠正,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受损。恳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深入核查本案事实,依法纠正错误,支持举报人的全部请求,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相关核查部门

举报人:赵银才 卫秀英
日期:2026 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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