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灌云县居民刘建荣、周刘利。今天,我们怀着沉重与无奈的心情,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如实反映我们近两年来遭遇的维权困境。我们手中持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征收补偿款归我们母子所有,但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至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灌云县人民法院更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规截留我们的合法财产。
一、两级法院终审判决:补偿款归我们母子所有,与周立明无关
2015年,我与前夫周立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位于侍庄街道高效农业示范区的36栋蔬菜大棚归我和儿子周刘利所有。2022年,上述大棚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款归属问题引发诉讼。
2024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1民终11362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全部征收补偿款归属于我和儿子周刘利,各占50%份额。此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民申(5396)号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侍庄街道办:以“法院保全了周立明”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我们多次前往侍庄街道办事处要求支付补偿款,但工作人员以“法院保全了周立明”“判决缺乏严肃性”等借口推诿,采取“不接电话、不见面、不给钱”的消极对抗方式。
更令我们不解的是,2023年11月27日,我们与侍庄街道办征收办公室(张光杰,任海红)等,签订了正式的《征收补偿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街道不得再接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保全”。然而,街道办在签订合同后,却以他人后续提出的保全为由拒付补偿款。我们想问:一份由行政机关盖章的合同,为何可以随意撕毁?一份生效判决,为何可以被基层政府视若无睹?
三、灌云县法院:以“他人对周立明的债务”为由,违规截留我们的补偿款
更让我们感到无助的是,灌云县人民法院在相关债权人未对我们提起诉讼、法院也未判决我们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作出执行裁定,截留了本应属于我们的征收补偿款。
根据我们的离婚协议书,债务划分非常明确:我仅承担特定债务(41万元,并以还清),其余不明债务由周立明个人承担。法院不能仅凭他人对周立明的债务,就强制执行明确归属于我和儿子的财产。我们认为,该执行裁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明显的错误。
四、我们的诉求:生效判决必须履行,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我们只是一对普通的母子,靠着蔬菜大棚维持生计。征收本是好事,我们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却因一纸判决得不到执行,合法财产被截留,生活陷入困境。
我们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及人大常委会依法调查,督促解决以下问题:
1. 责令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立即履行生效判决,足额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及法定利息;
2. 确认《征收补偿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排除不当保全措施的干扰;
3. 对侍庄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4. 审查灌云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撤销不当裁定,返还我们的合法财产;
5. 就此事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重申“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的法治原则。
我们坚信,生效判决不应成为“法律白条”,基层政府更应带头守法。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此事,还我们一个公道,还法律以尊严!我们将继续关注后期进展。
以下附带资料图片:



省高院的最终裁定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的关键词




各单位的情况说明,证明

离婚协议书

拆迁征收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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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3月21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